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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工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进行工作,其职责是:

一、根据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和学校的中心任务,制定工会工作计划,布置、检查、指导各基层工会开展工作。

二、根据《工会法》、《教师法》、《劳动法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,努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、为群众说话办事。深入基层,调查研究,听取教职工的意见、要求和建议,及时向校党委提供信息,沟通领导与教职工的联系。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
三、配合校党委做好全院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,开展共产主义理想教育、集体主义、爱国主义教育、职业道德教育和其他有益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的教育活动。

四、会同学校有关部门积极开展“教书育人、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”活动;做好其他有关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推荐、评选和表彰工作。

五、按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,组织筹备工会委员会的选举工作,主持起草工作报告,并向大会报告工作。

六、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,做好教代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。大会闭会期间,组织代表传达贯彻会议精神,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情况。主持教代会经常性工作。

七、组织群众性的文化娱乐活动和体育活动。

八、认真办好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,做好送温暖和生活困难职工的走访慰问工作。

九、维护女教职工合法权益,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,参与有关女教职工合法权益、特殊权益的政策和法规的实施监督。

十、做好工会会员发展工作,并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。

十一、管好和用好工会经费,管理好工会财产。

十二、做好来信来访接待以及文书档案管理。

十三、抓好工会干部自身素质的提高。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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